招領須知

  • 依據公路法第53條規定,車站、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、寄存品或遺留物,應公告招領之;公告逾一年,仍無權利人領取時,客運公司取得其所有權
  • 領取遺失物時,請提供個人證件(身分證...等)供查驗及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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刊登日期 物品類別 物品名稱 拾獲地點 領取場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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